(2017)苏06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198号罪犯周莉,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合计人民币77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0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330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周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莉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顾春晖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