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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曹祥甫与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甫,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鑫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865号之一原告:曹祥甫男,193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注册号:33020400021093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弄*号(11-29)。负责人:孙丽。被告: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42248C)。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48-9-3。法定代表人:代学军。被告:深圳市明鑫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95112Q)。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48-9-1。法定代表人:许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祥甫诉被告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深圳市学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鑫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琼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