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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307号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24P。法定代表人:唐圣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和县乌江镇精细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0824627U。法定代表人:孙兆贵,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