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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晓翱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翱,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翱,男,1971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1层。法定代表人:廖嘉宇,经理。上诉人吴晓翱与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晓翱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吴晓翱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晓翱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起诉称,上诉人购买了其开发的恒大帝景项目房屋,已经接房入住,系恒大某楼盘X幢XX-X号业主。上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单方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采取拉横幅、举牌子、穿戴印有诋毁被上诉人商业信誉、名誉的体恤,在被上诉人销售中心及周边聚众闹事等。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被上诉人正常的销售秩序,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名誉,造成其产生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上诉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在重庆主要报纸连续登报十日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上诉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万元等。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起诉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