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建、田元与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田元,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田元,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胜利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董事长。李建、田元申请执行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仲字第00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建、田元申请执行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05号,执行依据:(2016)连仲字第0011号裁决书]指定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