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大伟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61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大伟,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唐山市广播电视台产业规划发展部主任。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16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贪污罪,2016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辩护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大伟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冀02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大伟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大伟及其辩护人孟祥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伟犯贪污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滑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