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岑锐洪与凌XX、陈勤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凌XX,陈勤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537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XX,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陈勤志,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凌XX、陈勤志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