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1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峰,男,1994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罗峰翻窗入室进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李某家中,盗走一部索尼相机和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333元。二、2017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罗峰从阳台翻墙入室进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赵某家中,盗走一台白色IPAD4平板电脑、一条铂金项链、一条G750K金项链、两枚铂金PT950钻戒、一条串有两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一部白色苹果手机、200元现金、150泰铢。经鉴定,被盗铂金项链、串有两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两枚铂金PT950钻戒总价值4133元。同时,罗峰还拿走被害人家中的车钥匙,并利用该钥匙将停放在车库的一辆红色丰田皇冠轿车开到关坝去转了一圈,返回万盛途中开到青年镇时车子掉入了路边的沟里后,罗峰将车钥匙留在车内后离开现场。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4日6时许发现该车并发还了被害人。2017年1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将罗峰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罗峰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发票、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罗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部分物品的鉴定价值646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峰系入户盗窃、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峰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甯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