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宏波、王红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宏波,王红春,曹壮,麻建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1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宏波。被告王红春。被告曹壮。被告麻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波、王红春、曹壮、麻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宏波、王红春、曹壮、麻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