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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麦苏与刘秀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麦苏,刘秀华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89号原告:马麦苏,男,回族,1994年11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县号。身份证号:×××。被告:刘秀华,女,回族,1998年6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县五社*号。身份证号:×××。原告马麦苏与被告刘秀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麦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麦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麦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少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