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忙丁与被执行人雷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忙丁,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忙丁,男,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雷宁,男,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忙丁与被执行人雷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忙丁曾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1776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6年6月我院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后我院多次与雷宁及其家属联系。雷宁之父代替雷宁履行20000元。遂恢复原案件中20000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中20000元的执行。剩余的121776元、执行费202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雷宁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忙丁可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