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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黄桂阳、黄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黄桂阳,黄水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70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许杏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青,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攀,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阳,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水英,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黄桂阳、黄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雅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