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贤诉被告单超、杨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贤,单超,杨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284号原告:杨凤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妮,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超,男。被告:杨成林,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负责人:徐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霞,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贤诉被告单超、杨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杨凤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胜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