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顾明华与许峰、王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明华,许峰,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顾明华,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许峰,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王丹,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顾明华与被执行人许峰、王丹欠款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园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峰、王丹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峰、王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358.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