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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贺义国与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义国,王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贺义国。被执行人王新生。本院在执行贺义国申请执行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新生于2017年4月12日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 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