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贺义国与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义国,王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贺义国。被执行人王新生。本院在执行贺义国申请执行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新生于2017年4月12日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 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