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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和学盛与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学盛,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1民初87号原告:和学盛,男,1973年2月27日生,纳西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务员,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被告: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玉龙县和凤路。法定代表人:阮建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良魁,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和学盛与被告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学盛、被告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良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学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上海大众2016款途观1.8T自动风尚型车辆,内饰颜色为黑色,车身颜色为天漠金,车架号为5922A1,车价为188,800元,交车时间为3个月左右。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2017年1月10日左右,原告向被告询问车辆是否已到,但被告知车辆已停产。被告的销售人员极力推荐原告不喜欢的其他车型。合同签订至今已有4个月,原告仍然未提到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车或双倍返还定金,但被告一直拒绝。2017年2月15日,原告请求玉龙县消费者协会维权,被告只答应返还定金5,500元。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车给原告是事实,因为是厂家升级换代已停产了。被告在得知停产后也及时通知原告,建议选购其他款,但原告说不买了,要求赔偿50,000元。当时被告也愿意作适当的赔偿,但数额上远达不到原告的要求,所以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被告未能在期限内交付车辆给原告,被告有一定的责任,现在被告愿意赔偿3,000元,并把原告支付的定金5,000元予以退还。作为商家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请法院明鉴,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丽江锦锐4S店汽车销售合同》;2.收据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上海大众订单管理系统销售情况;2.通话记录6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表示不清楚,证据2表示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丽江锦锐4S店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2016款途观1.8T自动风尚型轿车,内饰颜色为黑色,车身颜色为天漠金,车价为188,800元,交车时间为三个月左右。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因原告定购的车辆已停产,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双方多次协商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丽江锦锐4S店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已支付定金5,000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告定购的轿车,但是该款轿车已停产,被告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定金法则,本案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5,000元×2)给原告。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和学盛定金10,000元(壹万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云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