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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与镜湖区巨云石膏线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镜湖区巨云石膏线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12号原告: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14065933。法定代表人:张绪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镜湖区巨云石膏线条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马厂行政村东前自然村天民中学向东100米原天民信用社。经营者:张巨荣,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巨云石膏线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蚌埠华东石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