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3行审74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梦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3744600842F。法定代表人贺冬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文,男,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春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一案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云安监管罚【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云安监管罚【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企业新改扩建时不落实“三同时”工作,导致企业留下许多先天性隐患;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新进员工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便上岗,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企业现场管理混乱,公司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导致公司隐患长期大量存在,检维修等作业没有实行挂牌管理,特殊作业没有实行票证制度的行为,导致该公司生产一线车间一名清扫工人在清扫作业时被下行预装配重铁卡压致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调查后认定: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已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16年8月30日,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陈述与申辩,也未提交听证的书面申请,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6日作出云安监管罚【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权利。2016年10月20日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2016年10月21日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云安监管罚【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云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云梦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的决定,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8日,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催告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安监管罚【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安监管罚【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周 峰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