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渭强与被执行人刘彦文、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渭强,刘彦文,王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90号申请执行人:白渭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刘彦文,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少峰,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渭强与被执行人刘彦文、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和白渭强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0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4日白渭强以与袁振国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白渭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候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