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6101号 原告陈某,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某1,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李某2,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某3,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李某4,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增禄进行调解,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国承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