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闫宏稳与天津卡酷七色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宏稳,天津卡酷七色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66号原告闫宏稳,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卡酷七色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28641768Y。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不详。原告闫宏稳诉被告天津卡酷七色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闫宏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宏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宏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闫宏稳负担。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雨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