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日强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日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17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三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未瑞丽,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淄博日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村西。法定代表人:于彬,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霞,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淄博日强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委托代理人:王洪光,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淄博日强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日强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