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初风英与范传波、吴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风英,范传波,吴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辽0283民初2843号申请人:初风英,女,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范传波,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吴淑平,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初风英诉被申请人范传波、吴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初风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范传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香颂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初晶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6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初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范传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香颂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等。二、将担保人初晶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