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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行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殷长庚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殷长庚,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上诉人殷长庚诉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办事处因举报被拘留,私立公堂,打击报复取消低保等要求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立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殷长庚认为因举报贪官,上访22年,被当地政府违法拘留,私立公堂,刑事逼供,要求按国家赔偿法依法赔偿残疾人合法收入。确认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立1号行政裁定书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长庚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起诉时起诉人主体前后不一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