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唐庆林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唐庆林,赵太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庆林,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原审被告:赵太旗,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庆林、原审被告赵太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安阳市人民大道××路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1.依法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第252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路货物运输目的地为鹤壁市山城区故县新村,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鹤壁市山城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