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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义锁绑架、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刑初6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义锁,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2016年11月20日因涉嫌绑架罪、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韩宇祥,天津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义锁犯绑架罪、强奸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义锁及其辩护人韩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冯义锁在天津市宁河区为勒索钱财,以打车去南涧沽、淮淀为名,交给董某100元钱后,搭乘董某驾驶的牌号为津Q×××××黄色威志牌出租车,行至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东移民村村南河堤处,冯义锁采取掐脖子、持刀并以语音威胁将董某控制,迫使董某打电话给家人为其筹集1万元;又迫使董某坐到副驾驶,冯义锁驾驶董某的出租车,行至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东移民村南一块荒地处,冯义锁产生强奸的想法,迫使董某到车后排座并强行对董某进行亲吻嘴、脸、摸乳房、阴部等,过程中董某反抗,冯义锁后将董某带到附近的一间彩钢房实施奸淫。随后冯义锁又勒令董某给家人打电话索要人民币1万元。当日11时35分,董某给马起贵打电话告知自己被劫持,让其通知自己的丈夫魏某筹集1万元,魏某给董某手机拨打电话,冯义锁接过电话以董某被劫持向魏某索要1万元钱,且威胁不许报警。魏某随后到芦台派出所报警求助筹钱赎人。冯义锁得知魏某筹到赎金后,让魏某将钱送至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老家乐超市站牌处,让不知情的出租车司机薄立新替其去拿赎金,薄立新取到1万元现金后来到宁河区医院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后冯义锁在得知薄立新拿到赎金后,驾驶董某的出租车来到玖龙纸业办公区大门南侧,将董某释放,冯义锁下车后打车离开现场。随后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门前将等待从薄立新手里拿赎金的冯义锁当场抓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义锁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以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至13年,并处罚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8年。被告人冯义锁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义锁在所犯强奸罪上具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将被害人放回,没有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冯义锁在天津市宁河区为勒索钱财,以打车去南涧沽、淮淀为名,交给董某100元钱后,搭乘董某驾驶的牌号为津Q×××××黄色威志牌出租车,行至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东移民村村南河堤处,冯义锁采取掐脖子、持刀并以语音威胁将董某控制,迫使董某打电话给家人为其筹集1万元;又迫使董某坐到副驾驶,冯义锁驾驶董某的出租车,行至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东移民村南一块荒地处,冯义锁产生强奸的想法,迫使董某到车后排座并强行对董某进行亲吻嘴、脸、摸乳房、阴部等,过程中董某反抗,冯义锁后将董某带到附近的一间彩钢房实施奸淫。随后冯义锁又勒令董某给家人打电话索要人民币1万元。当日11时35分,董某给马起贵打电话告知自己被劫持,让其通知自己的丈夫魏某筹集1万元,魏某给董某手机拨打电话,冯义锁接过电话以董某被劫持向魏某索要1万元钱,且威胁不许报警。魏某随后到芦台派出所报警求助筹钱赎人。冯义锁得知魏某筹到赎金后,让魏某将钱送至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老家乐超市站牌处,让不知情的出租车司机薄立新替其去拿赎金,薄立新取到1万元现金后来到宁河区医院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后冯义锁在得知薄立新拿到赎金后,驾驶董某的出租车来到玖龙纸业办公区大门南侧,将董某释放,冯义锁下车后打车离开现场。随后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门前将等待从薄立新手里拿赎金的冯义锁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义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应予惩处。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义锁犯绑架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义锁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在所犯强奸罪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将被害人放回,没有发生更严重的后果的辩护意见,本院在确定刑罚时将依法予以考量。对于以被告人初犯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等刑事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义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汪卫军审判员 :靳加伏审判员 :李洪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刘 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