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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松全、陈志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松全,陈志鹏,方荣,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松全,陈志鹏,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815号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同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松全,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陈志鹏,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荣,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松全、陈志鹏、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