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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7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宇文某某申请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文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宇文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22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教师。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和国民事诉讼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滩信用社帐号的存款188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瑾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