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宗淑云与赵春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淑云,赵春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3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淑云,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毅,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艳,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宗淑云与被上诉人赵春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淑云因与被上诉人赵春艳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宗淑云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赵春艳的起诉,赵春艳同意宗淑云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宗淑云作为原审原告,于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赵春艳同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宗淑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宗淑云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5元,由宗淑云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文彤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