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陵与被执行人刘莉、林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陵,刘莉,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陵,女。被执行人刘莉,女。被执行人林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陵与被执行人刘莉、林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陕0104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陵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登记在林志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11号31幢2单元20602室(房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080031-47-31-206**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春陵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了(2017)陕0104执115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林志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11号31幢2单元20602室(房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080031-47-31-206**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春陵名下,并将该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刘春陵,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青元执行员 胡鸿斌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