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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海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康泰街2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娜,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玲,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海玲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进一并查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过错责任大小以及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在各方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上起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家庄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毅鹏审 判 员  姜瑞祥代理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