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孟凡远、罗宇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远,罗宇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76号申请人:孟凡远,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亿(系申请人之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罗宇卫,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397号。负责人:孔令伟,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化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时代花园。负责人:刘XX,经理。申请人孟凡远与被申请人罗宇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3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宇卫现金10000元(已交存至本院账户),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孟凡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