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满望、刘兆凡与被执行人陕西汉唐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满望,刘兆凡,陕西汉唐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29-1号申请执行人:梁满望,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锦屏镇西街村向阳社*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凡,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组***号。被执行人:陕西汉唐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风雷巷小区8号楼11101室。法定代表人:梁景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满望、刘兆凡与被执行人陕西汉唐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汉唐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