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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岳志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志英

案由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志英,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老板,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6年9月6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同年9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志英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志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7月,被告人岳志英伙同岳某1(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某厂内住所,利用“帝龙查码”软件及通过网上购买的空白发票,使用电脑内已制作好的发票模板,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售。在岳志英住所查获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价税合计22348222.85元,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1155121.31元;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4886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3835份;地税定额发票350份,空白发票917份,24枚通过网上私刻的公章及他人银行卡,并在其家中电脑发现“帝龙查码”软件及伪造发票使用的模板。根据查询查获的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共获利44000元。岳志英于2016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志英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岳志英的供述,证人许某、孙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票证据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网上在逃人员归案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志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岳志英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亦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志英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岳志英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志英的非法获利应予以没收。根据本案被告人岳志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志英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被告人岳志英非法获利4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连毅审判员  马军骁审判员  曹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