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文善全与广西玉林市新蓝天餐饮有限公司、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善全,广西玉林市新蓝天餐饮有限公司,蒋英,蒋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69号原告:文善全,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婵,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玉林市新蓝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内环南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3554158L。法定代表人:蒋英。被告:蒋英,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蒋美芳,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善全诉被告广西玉林市新蓝天餐饮有限公司、蒋英、蒋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磊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善全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善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是120.5元,由原告文善全负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