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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信建国与被告陕西富帝置业有限公司、铜川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建国,陕西富帝置业有限公司,铜川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95号原告:信建国,男,汉族,被告:陕西富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原。被告:铜川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小区。法定代表人姜贵金。原告信建国与被告陕西富帝置业有限公司、铜川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协商处理原告信建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建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