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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江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江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7号申请人:王江领,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江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江领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张泱于2016年3月12日随“鲁荣渔52578”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船舶灭失落水失踪。威海市渔政渔港监察支队于2016年7月11出具证明,证实张泱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死亡,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泱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泱,男,汉族,1967年5月11生,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系申请人王江领的丈夫。2016年7月11日威海市渔政渔港监察支队出具证明,证实2016年3月12日1时49分许,“鲁荣渔52578”船在东经123°03′02″、北纬36°34′47″(苏山岛东南34海里)海域沉没灭失,造成5人失踪,证实张泱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王江领申请宣告张泱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泱随“鲁荣渔52578”号渔船在苏山岛东南34海里作业期间因渔船沉没灭失失踪,威海市渔政渔港监察支队经调查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张泱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马卫东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