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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临颍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873号原告临颍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陈庄乡陈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08082427-9。负责人李凤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红,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674101XY。负责人刘水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临颍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颍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