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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初1号原告: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法定代表人:蒋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矿地院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小森,该公司董事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静,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临政路山塘巷。法定代表人: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能晶,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秀文审判员  邓少荣审判员  蒋子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