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7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洁枝、姚大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洁枝,姚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34号申请人:周洁枝,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姚大喜,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2017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姚大喜驾驶皖H×××××号小型客车(奥迪牌A6L)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周洁枝受伤住院治疗,申请人周洁枝伤情较重且正在治疗,所需费用较大。故申请人周洁枝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姚大喜所有的车辆(皖H×××××号奥迪牌A6L小型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大喜所有的车辆(皖H×××××号奥迪牌A6L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诗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