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440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高亮,陕西高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攀,陕西高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7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1日女儿赵某欣出生。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导致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上被告赌博成瘾,致使家庭产生额外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赵某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足20万);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赵某欣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自2017年3月份���至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月探视孩子两次;三、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