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徐丽丽与姚志阳、张振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丽丽,姚志阳,张振杰,徐丽丽,姚志阳,张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34号申请人徐丽丽,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姚志阳,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张振杰,曾用名张杰,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丽丽与被申请人姚志阳、张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丽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振杰在银行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振杰在银行存款80000元;二、对担保人徐丽丽提供担保的财产:皖SL****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