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福祯与李开军督促支付令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福祯,李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4201民督11号原告:马福祯,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马原生,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军,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塔城市。申请人马福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福祯称,2015年11月,被申请人李开军自申请人马福祯处领取由马福祯违法套取国家滴灌补贴款2460元,并在领取清单上签字。案发后,申请人马福祯自筹资金垫付上交国库,后申请人马福祯多次索要无果,故要求被申请人李开军退还申请人马福祯滴灌补贴款24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开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申请人马福祯滴灌补贴款246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开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