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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42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住九台区。被告乔某,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生,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