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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贾永新与仲兴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保5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永新,男。被申请人:仲兴,男。原告贾永新与被告仲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辽0211执保18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仲兴名下的上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籍,查封了申请人贾永新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贾永新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永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仲兴名下的上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贾永新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