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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泗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与孙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孙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439号原告:泗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组织机构代码证46978302-2,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榆杨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其胜,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静,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泗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与被告孙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泗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泗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负担。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宇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