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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某与张某某1、刘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刘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41号申请人(兼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某,女,201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幼儿,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庆,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甲方王某、张某某共同委托。申请人:张某某1,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某某,女,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张某某与张某某1、刘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位于莱州市玉皇新苑21幢1单元4层402号房,21幢2号车库,由甲方王某、张某某共同继承;涉案住宅、车库按份共有,甲方王某、张某某分别占房屋产权份额的60%、4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张某某与张某某1、刘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