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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邵纯与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纯,林坚,福州中联立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106号原告:邵纯,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铃,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坚,男,1966年12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第三人:福州中联立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楼42层17室。法定代表人:朱发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泉、黄建灿,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纯与被告林坚、第三人福州中联立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曜辉审 判 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