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石家庄楚亨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石家庄楚亨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鼎宇担保有限公司,秦军朝,张思,秦彩军,杨胜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3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68号。负责人:于松。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峰,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家庄楚亨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秦军朝。被申请人:河北鼎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开元大楼2303、2304室。法定代表人:李卫杰。被申请人:秦军朝,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申请人:张思,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市。被申请人:秦彩军,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杨胜桥,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2017年3月17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彩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6号祥云国际商住区东一区5号住宅楼(权证号:20××61);被申请人秦彩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255号缔景城10-1-1001号房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被申请人秦彩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号房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被申请人秦彩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号房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被申请人秦军朝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石铁分局六十宿舍7-4-201号房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被申请人杨胜桥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号房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以上保全价值共计4800000元。2017年3月22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保全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