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吴劲松、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劲松,程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610号申请人:吴劲松,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红卫,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吴劲松诉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吴劲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红卫的银行账户存款99.9万元或查封其房地产、车辆等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劲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吴劲松所有的坐落于明光市明珠苑小区1组团9号楼丙单元302室房地产【登记号:(2006)0194,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明房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程红卫的银行账户存款99.9万元或查封其房地产、车辆等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劲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